組織架構
本會會員
1. 個人(正式)會員
凡設籍本縣或工作於本縣內,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2. 永久會員
凡執有本會會籍五年以上之個人會員,經理事會通過後,得轉為永久會員。永久會員與本會成立發起人,同具有競選本會理事長之候選資格。
3. 榮譽會員 (榮譽顧問)
非本會正式會員,舉凡為本會曾經做出貢獻,經理事會通過後,得以任職本會之榮譽會員。榮譽會員因非本會之正式會員,只享有本理事會決議之會員同等福利(如進修或參加交流會議費用之優惠或減免…),且可使用本會名稱進行對外交流。
4. 贊助會員 (顧問)
若非本會正式會員,舉凡為本會提供資金贊助或貢獻,經理事會通過後,得以任職本會之贊助會員。贊助會員因非本會之正式會員,只享有本理事會決議之會員同等福利(如進修或參加交流會議費用之優惠或減免…)。
5. 團體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退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一年未繳會費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濫用本會名義,傷及本會信譽者。
三、會員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者。
理監事會
本會初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理事、監事時,依計票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協會幹部
本會置總幹事(祕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