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亞太暨兩岸經貿文化交流協會章程


章 總則
條 本會名稱為桃園縣亞太暨兩岸經貿文化交流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桃園縣地區經濟、文化、教育之繁榮為宗旨,民間協助提昇桃園縣民更好的生活,開拓更寬的文化視野,並將桃園地區的經貿技術、文化、教學方式、人文科學……推廣交流至鄰近的亞太地區及中國大陸友好城市或地區。

第 三 條 本會以桃園縣地方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以本縣為主體,對外與亞太暨兩岸地區友好團體或組織,進行交流與民間社團活動。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桃園縣桃園市永安路132號,屬桃園縣主管機關所在地區,於九十九年十月十一日喬遷至桃園市復興路83號3F之8,並已報備主管機關。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組織發展計劃

  1. 制定本會長期發展的願景目標。
  2. 逐步地於亞太暨大陸地區建立分駐據點,為本會會員及桃園縣內對外投資廠提供諮詢與可能的協助。
  3. 對外招募新會員為本會注入新血,隨時保持組織年輕的活力,以利拓展本會之組織與發展。

公共關係事務

  1. 協助本會與政府機關、主管單位、平行單位…等相關機構做聯繫、爭取、溝通與協調。
  2. 以公眾利益為主體,本會宗旨為原則,促進各方單位、團體的合作。

經貿拓展

    1. 以桃園國際航空城為架構,極積協助拓展國內觀光旅遊,增加內需市場收益。
    2. 匯集亞太暨兩岸地區各項有關經貿、投資、或發展…等相關資訊提供給予本會會員,不定期舉辦有關經貿投資座談會。
    3. 提供本會會員及縣內廠商,對於亞太暨大陸地區投資的問題諮詢與可能的協助。
    4. 邀請亞太暨兩岸地區之經貿相關學者、專家、或企業界人士前來本國做經貿訪問、與考察、投資。
    5. 組團帶領本會人員前往亞太暨兩岸地區做經貿訪問、與考察、投資。

文化發展

    1. 與亞太暨兩岸各地區做文化、宗教、學術、藝術…的交流、與經驗的傳承。
    2. 不定期舉辦有關上述之講座、座談或表演。
    3. 廣邀請亞太暨兩岸地區之相關學者、專家,進行訪問、座談或表演…等活動。
    4. 組團帶領本會人員前往亞太或兩岸地區,進行訪問、座談或表演…等活動。

教育發展文流

  1. 制定編排足以提升各行業攸關品質、文化、競爭力…等,專業性課程,傳授教育前來上課的學員。
  2. 不定期舉辦會員間的事業分享座談會,以利加深會員間的商務往來,以及會員間的友誼延伸。
  3. 與縣內知名大專院校進行交流,隨時提供本會會員進修項目資訊與參考。

社會暨族群關懷成長及辦理社會服務

  1. 不定期與本會會員共同為本縣暨全國幼孤、傷病、貧寒家庭……等弱勢族群,提供關懷與能力範圍的幫助。
  2. 長期對縣內暨全國來自亞太暨兩岸地區的新移民,做常態規劃性的關懷、與問題協助。
  3. 不定期舉辦足以使得新移民成長的系列課程以及戶外活動案。
  4. 本會於九十九年度增列辦理社會服務項目。

活動企劃

  1. 規劃主辦亞太暨兩岸各地區有關經貿文化等各項活動案。為本會爭取主辦活動的權益,並積極爭取各項經費、人力、資源…等的贊助與整合。
  2. 協助所本會通過之各項活動案的執行。

會務推廣宣傳

  1. 爭取與各社團結合各項活動協辦權,積極推廣本會知名度。
  2. 會員間的會務問題諮商與解答。
  3. 會員的關懷、聯繫、與問題協調。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1. 個人(正式)會員

凡設籍本縣或工作於組織區域內,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1. 永久會員

凡執有本會會籍五年以上之個人會員,經理事會通過後,得轉為永久會員。永久會員與本會成立發起人,同具有競選本會理事長之候選資格。

  1. 榮譽會員

非本會正式會員,舉凡為本會曾經做出貢獻,經理事會通過後,得以任職本會之榮譽會員。榮譽會員因非本會之正式會員,只享有本理事會決議之會員同等福利(如進修或參加交流會議費用之優惠或減免…),且可使用本會名稱進行對外交流。

  1. 贊助會員

若非本會正式會員,舉凡為本會提供資金贊助,經理事會通過後,得以任職本會之贊助會員。贊助會員因非本會之正式會員,只享有本理事會決議之會員同等福利(如進修或參加交流會議費用之優惠或減免…)。

  1. 團體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本條權利限於正式之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名譽會員」依法定章程規定: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本會若達法定會員人數增設會員代表時,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掌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損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
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分支機構等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隔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貳佰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年○月○日第○屆第○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桃園縣政府○年○月○日府社行字第○○○號函准予備查。